社会组织以其独特的优势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关注公众健康和保护环境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不断发生的社会组织失信问题,不仅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形象,也降低了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因此,研究社会组织公信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一、关于社会组织公信力的理论分析    (一)社会组织公信力的内涵 社会组织公信力既包括社会组织自身的信用水平,即社会组织获得政府、公众信任和支持的能力,也包括政府和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程度。社会组织只有获得公众的信任,其自身的信用才有价值。社会组织公信力体现了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关系。    (二)社会组织公信力的组成要素     社会组织公信力的组成要素决定了社会组织承担社会责任和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社会组织能否获得政府的支持和信任。在我国,社会组织要获得合法地位,通常需要得到政府机构的认可,否则会被取缔。所以,社会组织应处理好自身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获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当然,政府也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给予社会组织更多的发展空间和职责权力,使社会组织能够发展壮大并履行更多的社会职能,提供更好的服务。     其次,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和信守承诺情况。只有充分利用自身资源,认真履行职能并在此过程中严格守信,社会组织才能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再次,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社会组织要提高公信力,离不开广泛的监督,既包括自身的内部监督,也包括外部监督,如政府、新闻媒体、捐赠者和普通公众等都属于外部监督的组成部分。公众通过对社会组织进行经常性的外部监督,能够促进社会组织诚实守信,这是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的重要渠道之一。    (三)社会组织公信力的衡量标准     首先,公众了解社会组织的程度,也就是知道该社会组织的公众占公众总人数的比例。当然,这里不仅指有多少公众知道社会组织的名字,也包括公众对社会组织相关信息的了解和掌握情况,比如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情况、重大事项决策、财务开支等。社会组织要通过各种信息披露方式向公众公布相关的信息和提供服务的情况,以获得公众的了解和支持。     其次,公众信任社会组织的程度,也就是信任该社会组织的人数占公众总人数的比例。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了解是基础,而信任是关键。如果没有公众的信任,公信力就无从谈起。     再次,公众赞许社会组织的程度,也就是对社会组织持有赞同态度的人数占公众总人数的比例。这是衡量社会组织公信力的标准。公众只有了解并信任社会组织,才有可能赞许该组织。要获得公众的赞许,社会组织就必须满足公众的需求,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这三项内容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社会组织只有达到这三个方面的标准,才能真正具有公信力。     二、社会组织公信力缺失的表现     人们对社会组织公信力问题的关注来源于社会组织的失信行为。近年来,社会组织失信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组织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而公众的不信任必然会导致其对社会组织的捐赠和支持力度的减小,进而影响社会组织的生存与发展。     (一) 社会组织缺乏独立主体地位     我国社会组织由政府引导和培育,发展时间短、规模小、发展水平不高,并且其发展主要依靠政府的扶持,因而缺乏独立的主体地位,对外部力量的依赖十分明显。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对社会组织干预较多,导致社会组织缺乏独立性和自主决策的能力。这种过度干预违背了政府发展社会组织的初衷,因为发展社会组织的目的是利用社会组织的优势筹集社会资源,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     (二)社会组织“失信”行为频频发生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一部分人把社会组织工作当成了谋生的手段,缺少服务和奉献精神,甚至打着“公益”的旗号为己谋利。频频发生的“失信” 行为给社会组织公信力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阻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     (三)社会组织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民主决策机制流于形式,社会组织的管理者往往搞“家长式”管理,如一些重大决策和资金使用权集中于个人或者少数人手中。另一方面,有些社会组织忽视自身建设,内部管理松散,财务管理混乱,存在违规使用票据和经费等问题。由于内部缺乏必要的监管和惩罚措施,对组织成员疏于管理,导致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中出现了贪污腐败行为。同时,从现实情况来看,政府部门多元监管体制使得监管职责不清,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此外,社会第三方和公众监督还没有纳入制度化轨道,尚缺乏可行的监督措施。     (四)公众获取信息难,参与程度低     公众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获取信息需要花费很多成本,导致很多社会组织无法发挥真正的救助作用,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组织发展和公信力建设。此外,我国目前还没有把公众参与社会组织管理和决策纳入制度化轨道,即公众参与不多或公众参与流于形式。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途径,必然导致公众的参与程度不高。     三、 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的对策     (一)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理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关键是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政社分开,给予社会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对社会组织有效放权。政府要降低准入门槛,对一些提供社会服务、做公益慈善等活动的社会组织,应采用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鼓励支持其发展。特别是对一些在社区、街道、乡镇开展服务的社会组织,既应提供活动场所、活动经费和人才支持,还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活动经费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     不仅如此,还要改革和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双重登记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直接登记管理制度。对于能够确定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同时,业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审查标准,健全登记程序,对符合规范的社会组织依法准予成立。一些行业协会、公益慈善、社区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登记,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健全与社会组织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机关应改变“粗线条”的立法思路,对不同的社会组织分门别类,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当前,应尽快修改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三大条例,酝酿并出台社会组织法以及社会组织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捐赠税法,对捐赠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加大对捐赠的税收返还力度,鼓励更多的企业和慈善家捐款。各级地方政府应抓紧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扶持街道、社区和乡镇社会组织的发展。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尽可能详细具体,对社会组织的设立和具体运作、财产披露、税收优惠、问责、年检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使法律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制     社会组织要建立严密、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强化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要成立由专业的财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的审计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要成立独立的监督部门和机构,对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部门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没有理事会的社会组织要尽快成立理事会,除了理事会之外,还要成立监事会,全面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理事会负责制定社会组织工作计划和做出各项重大决策;监事会负责对社会组织的工作、财务以及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可以由政府部门、捐赠人以及社会各界群众构成,负责对社会组织的各项事务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监督。     社会组织要具有公信力,就必须有规范透明的运营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真实准确的组织信息,比如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决策运营情况等。尤其是比较敏感的财务信息,一定要及时公开,让公众了解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和使用情况。此外,对于社会组织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也要公开公示,目的是让公众充分了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     此外,社会组织要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加大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要定期检查财产和物资,及时核对账目,对所有费用开支要严格把关,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动用组织财产。要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完善社会组织外部监督机制     首先,要加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政府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日常性工作监管和重大决策监管,尤其是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财务监管。政府要出台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违规违纪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力度。     其次,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第三方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社会组织的信息,确定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利用网络媒体等信息化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要积极引入外部审计监督,编制审计报告,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由公众监督。     再次,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媒体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优势,把获取的社会组织信息及时公布在受众量大的报纸杂志、电视或网络媒体上。媒体要敢于报道社会组织的负面信息,要把个别监督转变为普遍监督。
(来源:《行政与法》2017年第7期,出版时间:2017年7月;本文刊载于由广州社会组织研究院编辑的《广州社会组织研究动态〔2017〕第6期(总第27期)。作者:李巍,中共烟台市委党校行政管理教研室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