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力度 
1.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应用新能源汽车,使用年限达到5年以上的常规动力公交车提前报废更新。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改电”换购计划,鼓励网约出租汽车应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从2018年起,合肥市新增及更换的环卫、消防、机场通勤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5%,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新增和更换的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机要通信用车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财政购置资金予以充分保障。(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以邮政快递市场为突破口,加快纯电动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应用。全市新增及更新的快递车辆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70%,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10个百分点的增长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二、建设高效智能充电网络 
6.编制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科学指导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 
7.修订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鼓励政策,推进形成高效智能充电网络。(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 
8.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政策,制订居民小区充电收费标准,确保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燃气)汽车使用成本。(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9.加强充电车位管理,依法采取措施避免被传统汽车等占用,提升充电桩的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10.确保新建小区、公建类建筑、停车场及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分别按照总规划停车位数的10%、20%、20%、5%配建充电桩的规划落实到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 
11.加快充电基础设施监控平台建设,将全市充电桩纳入平台管理,开发统一APP,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预约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 
三、调整市级财政补助政策 
12.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调整情况,结合实际,调整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细则。对单位和个人购买轴距≥2.2米,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规格类型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 
13.制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划定示范运行区域,科学有序开展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工作,为智能网联技术的研发和产品试验验证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打造绿色出行示范城市 
14.严格落实《合肥市新能源汽车绿色出行实施方案(2017—2020年)》(合政办〔2017〕87号),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快编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快打造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融合发展的公众绿色出行示范城市。(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六、强化工作落实 
15.报送年度计划。今年10月底前(2019年和2020年分别在1月底前),市车辆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年公共领域汽车购置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在相关车辆主管部门年度购车预算审批中要严格把关,确保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规定要求。充电桩建设需求计划报送至市城乡建委。(责任单位:市车辆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6.强化督查考核。每年3月15日前,各相关单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和目标办开展督查,通报督查结果。(责任单位: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和目标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7〕35号)、《合肥市新能源汽车绿色出行实施方案(2017—2020年)》(合政办〔2017〕87号)等文件中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条款停止执行,其它未调整条款继续有效。国家新出台有关标准和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调整执行。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