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省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省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工作。
《通知》规定,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凡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省级社会团体和2018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省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接受年度检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2019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4月1日至5月31日报送年检材料至省民政厅,接受年度检查。
《通知》要求,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按时限要求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完成网上填报工作。
《通知》明确,为加强年检的监管效果,根据《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省民政厅将按规定比例随机抽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结合其他问题线索组织实地年检,综合确定2018年度年检结论。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应建未建党组织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2018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等会议社会团体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2018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等。如果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上述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将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将确定为不合格。
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省民政厅强调,省级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规范会费标准,主动降低偏高收费,禁止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并在年检信息附表中如实填报调整规范收费情况。
(转自安徽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