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异地商会登记试点政策等相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加强异地商会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登记、健全组织、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服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等要求,逐步建立机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的异地商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当地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异地商会建设与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异地商会,通过健全机制、创造环境,达到结构布局优化、整体素质提高、服务能力增强。坚持按政会分开原则,理顺政府与异地商会之间的关系,改进和规范政府指导服务方式,明确界定其职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对异地商会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政策,促使其成为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的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沟通政府的作用。 二、异地商会的管理体制 (一)异地商会实行“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 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经济技术协作、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关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异地商会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二)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对异地商会实施年度检查; (3)对异地商会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异地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异地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异地商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异地商会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异地商会的清算事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异地商会的统一管理。应确定一个相关部门作为本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有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异地商会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要加强登记管理机关力量,落实经费和人员,加强对异地商会的监督管理。 除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审批设立异地商会。 三、异地商会的设立原则及条件 (一)异地商会是指外来投资,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且有一定影响力、代表性的企业发起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发起成立异地商会的企业不应少于5个。 (二)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同一异地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异地商会。省主要登记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含副省级市)在本省投资数量、规模较大、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贡献的企业发起成立的异地商会,并冠以“安徽省”字样;从严控制外省的市级区域的异地商会的设立,不受理外省的县级区域的异地商会的设立申请。市主要登记外市(地区、州)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数量、规模较大,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显著贡献的企业发起成立的异地商会,并冠以本行政区划名称字样;从严控制外省级和外县级区域的异地商会的设立。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授权或委托外来投资企业多的所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异地商会,县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一个与市级人民政府相应的部门为其业务主管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应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三)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必须是外来投资的企业),不吸收个人会员;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应在10万元以上;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请筹备成立异地商会,发起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单位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 5、章程草案; 6、会员单位名册; 7、其他有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筹备成立的异地商会,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异地商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超出登记地行政区域范围吸收会员。异地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完善促进异地商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落实社会保障制度。异地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二)完善税收政策。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税制和异地商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异地商会健康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工作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指导异地商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 五、加强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建设 (一)加强异地商会组织机构建设。要规范异地商会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有效发挥权力、执行和监督机构职能作用,使异地商会真正成为自我发展、自主运行、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主体。要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社会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公益形象。 (二)加强异地商会领导班子建设。异地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应经过民主程序选举、在会员单位中产生,可实行等额选举,也可实行差额选举。会长应由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有一定的权威性、影响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商会工作、乐为商会奉献的单位会员中的企业家担任。副会长应具有地区、行业等方面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一般设置为2至15人。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一个会员单位不得产生两名以上负责人。异地商会领导班子成员应讲大局、讲团结、讲奉献,形成强有力的领导集体。 (三)加强异地商会内部制度建设。异地商会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依法办会、按章办事。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包括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执行换届选举制度、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内部审查和监督制度等。 (四)规范完善异地商会内部管理。要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落实工作计划;完善内设机构设置,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规范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调动专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六、充分发挥异地商会的职能作用 (一)发挥联络沟通作用。异地商会要加强会员企业之间、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联络沟通,开展各自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交流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在资金、技术、人才、项目等方面的资源融通与整合。 (二)发挥协调服务作用。异地商会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掌握企业动态,提出促进会员企业发展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积极创建信息平台,收集、分析、发布有关信息,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搞好维权服务,切实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引导作用。异地商会要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不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会员企业依法按章办事,规范会员企业行为,协调会员企业关系,教育会员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发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领导作用。异地商会要引导会员企业乐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组织参与当地社会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五)发挥纽带作用。异地商会应及时向企业传达政府的有关意见要求,宣传政府出台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划及措施。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提出发展规划、宏观政策和行政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活动,加强沟通、增进互信。接受政府的委托承办或举办投资洽谈会、商品交易会、各类展览会等。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的稳定工作。 (六)发挥区域间经济合作交流的桥梁作用。异地商会在投身当地经济建设的同时,应积极宣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当地的经济合作交流牵线搭桥,协助当地政府引进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优秀人才、高端技术和生产要素资源。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区域间经济合作交流的各类信息,协助当地政府对外开展区域间经济合作交流活动,并做好联络、协调、服务和促进工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文章来源: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皖民管字〔200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