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团体依法规范管理集中推进行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民政厅厅长  吴旭军
(2014年10月21日)
同志们: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落实八个专项集中推进行动的通知》精神,我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研究制定了《社会团体依法规范管理集中推进行动实施方案》,8月22日,梁卫国副省长主持召开了社会团体依法规范管理集中推进行动专题汇报会,会议审议修改了实施方案,经詹夏来、梁卫国副省长审签通过,由七个部门联合印发,10月13日詹夏来副省长又主持召开了八个专项集中推进行动汇报会,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了贯彻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们七个部门联合召开了这次会议。刚才,省发展改革委领导宣读了集中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稍后省委组织部领导还要作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推进此项行动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开展集中推进行动的重要意义
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现代社会需要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三类法人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经济社会越发达的地方,社会组织数量越多、质量越高,社会组织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伴随着安徽经济的快速崛起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我省社会组织也得到了较快发展。截至目前,全省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已达22356个(其中:社会团体12503个,民办非企业单位9774个,基金会79个),此外,还有备案管理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5663个,涉及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和领域,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以行业协会商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切实履行了政府赋予的部分微观和行业协调管理的职能,维护企业权益,建立从业规范,促进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解决贸易纠纷,促进生产的发展和技术进步,也为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创造了条件。以学术性、专业性社团为代表的社会组织,集中了一大批优秀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繁荣文化、发展教育、保护生态、促进科技进步、推进体育卫生事业发展等方面奉献聪明才智,助推了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以基金会、公益慈善类社团为代表的社会组织,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助残敬老,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和灾害救助,维护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推进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资源,采取多样化的手段和灵活的机制,扩大社会服务领域,适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的物质文化需求,也拓展了就业和再就业渠道。以异地商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开展维权服务,改善投资环境,提供信息咨询,促进企业合作,推进产业集群,搭建区域间经济合作交流的平台,为承接产业转移、扩大招商引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以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活跃在农村经济领域,开展技术和产供销服务,帮助农民增产致富,维护农民利益,促进了“三农”问题的解决。还有一大批社区社会组织,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活动,满足了群众的愿望和诉求,调解社会矛盾,促进人际和谐,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实践证明,社会组织已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组织还存在质量不高、能力不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今年5、6月份,省政府开展了贯彻“三严三实”要求全面推进政策落实督查,督查中就发现有部分社会团体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现象。为此,省政府决定将社会团体依法规范管理纳入到八个专项集中推进行动中。我们组织开展集中推进行动,绝不是通过清理整治,遏制或抑制社会组织发展,而是为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一)开展集中推进行动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快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分别要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去年5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这是党的十八大后在全国率先出台的省级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综合性文件,得到了民政部的充分肯定和全国各地的广泛关注。继后,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又提出了具体要求;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局、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现在我们开展集中推进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方针政策的再动员、再部署、再要求,是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行动,也是加快建立和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组织体系的迫切需要。
       (二)开展集中推进行动是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的迫切需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部分公共服务领域、社会管理领域、技术服务领域和辅助政府履职领域的服务事项,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社会组织作为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重要主体,其能力建设事关政府职能转变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纵观全省一万二千多个社会团体,其服务能力、建设质量参差不齐;就近千家全省性社会团体来说,好、中、差大概各占三分之一;市、县一级的社会团体建设质量和服务能力相对更弱。由此可见,提高社会组织建设质量,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是一项艰巨而紧迫的工作任务。开展此次集中推进行动是提高社会组织建设质量的具体措施,是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适应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迫切需要。
       (三)开展集中推进行动是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经披露,往往会形成社会舆论热点。如2011年以来,相关媒体披露了一些公益慈善类组织存在的问题,导致国内慈善组织遭遇一系列的信任危机。我省社会组织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相关部门时常接到来电、来信反映或举报社会团体行为不规范等情况。社会团体是由广大会员组成的,一个社会团体的行为不规范就会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不良影响;少数社会团体的行为不规范,往往就会损害社会团体的整体声誉,甚至影响了社会团体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发展环境的优化,可谓是“一粒老鼠屎带坏一锅粥”。为此,开展集中推进行动是提升社会团体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是优化社会团体发展环境的必要措施,也是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认真分析、科学研判,准确把握社会团体存在问题的症结
社会团体是公民、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自愿性是其基本准则;社会团体的收入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非营利性是其基本属性;社会团体依法按章自主办会,自治性是其基本特征。作为一类自愿性、非营利性、自治性社会组织,为什么会暴露一系列问题?问题的症结又在哪里?需要我们认真分析,科学研判,准确把握,才好对症下药。
       (一)政社不分是滋生问题的土壤。多年以来实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对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造成了相当一部分社会团体政社不分、行政色彩过浓。有的部门和单位“因人设会”,把社会团体办成了离退休干部的“中转站”;有的部门和单位“因处室设会”,把社会团体办成了“二政府”。浓厚的行政色彩造成了一些企业不敢不入会、不得不入会、不好意思不入会,结果是多头入会,加重了企业负担。由于相关政府部门职能交叉,有些单位从部门利益出发,有什么职能就成立什么协会,造成了业务范围相同、相近的社会团体交叉重复设立。如果这些社会团体是纯民间性的,通过适度竞争还可以提高服务质量;但是,这种有部门背景的“一业多会”,搞得企业很无奈。还有些部门以转移职能之名行隐蔽收费之实,名义上是转移职能,实际上是把不便收取费用的项目转嫁给社会团体收取,严重影响了社会团体的声誉。
       (二)自律机制不健全是发生问题的病灶。一些社会团体没有建立起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依法按章实行民主决策,有些重大事项、财务收支等情况不公开、不透明,久而久之导致社会团体内部不团结,矛盾重重。社会团体是某一行业、学科、专业或领域共同的组织,但有些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后,行政惯性不减,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以致一些会员当面不好说,背后怨声载道;还有少数社会团体被个别人或少数人所掌控,这些人“挂羊头、卖狗肉”,把社团办成了谋取利益的工具。
       (三)收费不规范是问题反映的焦点。社会团体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会费标准。但有些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定得过高,收取会费数额过大,有的收了费还不提供服务。如果是民间性社团,企业可以不入会、不交费;但对有行政部门背景的社团,相关企业不敢不入会,不得不交费。按照有关规定,全省性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会员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其他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但也有部分社会团体违反规定,乱评比、乱表彰、乱发牌子。有的社团发一个牌匾动辄就要几百元,甚至上千元。还有一些社团把会费票据变成了“万能票据”,超范围、超标准违规使用会费票据,钻政策的“空子”。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集中推进行动取得实效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社会团体依法规范管理集中推进行动由省民政厅牵头负责,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协同配合。集中推进行动的主要目标是,推进政社分开,规范收费行为,完善内部治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主要任务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广泛宣传动员,全面部署集中推进行动;二是深入开展干部(包括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清理工作,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三是认真开展收费行为排查清理工作,加强规范管理;四是规范内部治理,强化综合监管;五是制定规范管理意见,建立长效机制。目前,要对照方案内容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推进政社分开,优化结构布局。推进政社分开是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核心任务,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此项工作。我们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对前一阶段专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回头看”,凡清理整顿工作没有到位的,必须抓紧整改。同时,要严把成立登记和换届两个关口,从严控制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审批,没有批文的一律不予登记。目前,中央正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詹夏来副省长批示,要求我们争取国家部委将我省列入“国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省”,我们要积极行动起来,从行业协会商会和工商经济类联合性社团先入手,推进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社会组织脱钩,实行政社、社企分开。希望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切实履行好职责,对设置不合理、业务范围交叉重叠的社会团体要进行归并重组,对活力不强、活动不正常的社会团体要进行改造提升,对名存实亡、没有存续必要的社会团体要进行清理注销,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对那些违规违章拒不整改的社会团体,予以撤销登记,优化结构布局,推进健康有序发展。
      (二)开展排查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前段时间,涉企收费专项清理集中推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对社会团体收费的情况进行了摸底和统计,下一步对会费标准过高、制定不合理的,要采取集中约谈单位负责人的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全省性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待审核批准后,由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活动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根据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任务分解的通知》精神,有关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应当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以便建立转移事项目录,切实规范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目前,全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捐赠票据的发放和缴销,有的在财政部门、有的在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和标准认真做好票据管理工作,并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把票据使用情况作为下达年度检查结论和行政处罚的依据之一,切实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
      (三)完善监管体制,强化内部治理。我们开展集中推进行动,要坚持“内外结合,表里兼顾”。一方面,我们要从外部加强监督管理,充实和加强登记管理力量,严格登记审查,从源头抓规范;严格年度检查,持之以恒抓规范;加强执法监察,以惩戒促规范。要深入推进社会团体诚信自律建设,努力提升社会团体的社会公信力;要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等级评估工作,以评促建;要探索建立社会团体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认定和“黑名单”管理制度,让政府信赖、社会认可、会员拥护的社会组织蓬勃发展,让行为不规范、违法违章的社会组织没有市场。另一方面,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我们要更加注重规范其内部治理。指导社会团体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以企业或企业家为会员主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工商经济类联合性社团是这次集中推进行动的重点,其会长(理事长)应当调整由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和工商经济类联合性社团要成立监事会,其他社会团体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监事会或设立监事。要制定发布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指导社会团体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制度,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财、以制度管物的工作局面;要督促社会团体实行信息公开,利用信息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组织基本信息,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财务收支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会员的查询、监督。同时,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努力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双覆盖”。加快建立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四)加强协调配合,提升工作合力。建立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是改革的基本要求,我们现在搞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直接登记,绝不是说不再需要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了,而是要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服务体系,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和服务。中央正在制定相关政策,今后,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宏观指导,依法履行登记备案、年度检查、日常监管、执法查处等职能,指导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和社会评估,为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提供党建指导和人才、外事服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社会组织在本行业的活动指南和管理服务规范,通过转移职能、项目委托、资金扶持、购买服务、发布信息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作用。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社会组织与其相关专项事务的管理服务。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前置审批,实行直接登记,是行政审批制度的一项改革,是推进政社分开的一项举措,但各行业主管部门仍有不可或缺的管理责任。对双重登记管理体制下登记的上述社会组织,在改革过渡期间,希望各业务主管单位仍然要履行好职责,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要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确保在规范的前提下完成新老体制衔接过渡。对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仍要按照双重管理体制所明确的职责,继续做好监管工作。衷心地感谢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多年来给予各级民政部门的支持配合,并期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给予更多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规范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这次集中推进行动的牵头责任部门,要加强协调调度,对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主动协调,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重大问题及时报请各级政府协调解决、推进,努力提高工作合力。希望各协同配合部门要根据方案积极履行职责,做好系统内相关工作的督促和工作进展情况的收集汇总,按时间节点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牵头单位,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整理后报同级政府。
同志们,从现在到年底只有不到3个月时间了,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要迅速部署,扎实推进,认真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果。
(摘自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