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本报讯(运中)大连民族学院李志君、于向花撰文指出,针对社会组织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要从制度建设上健全治理结构,尤其强化会员大会的权力中心地位,形成良好的制约格局。严格限制各类公务人员(包括人大、政协人员等)兼任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名誉会长等所谓荣誉性职务。从制度上切断业务指导机关与社会组织的联系,防止社会组织成为有关机关的附属部门,成为有关机关实施腐败的温床。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会组织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会组织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真正实现会员自主入会、独立管理与运营合理。
 
来源:大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