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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简报

关于安徽省江苏商会与市、县、行业分会若干问题的意见

商会秘书处阅读 2855

关于安徽省江苏商会与市、县、行业分会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依据安徽省江苏商会《章程》之规定,为广泛团结协调在皖投资兴业的苏商企业家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做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坚持本商会“团结、交流、协作、服务”,团结全体江苏在皖企业,使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通有无、资源共享、协作发展、提供服务的宗旨。在市、县或行业成立江苏商会时,设置相应的安徽省江苏商会分会,原则上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旨在充分利用商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平台,为企业家投资创业做好服务。
  二、根据省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无特殊情况,在市、县、行业成立江苏商会时,一般均要考虑设置安徽省江苏商会分会。设置分会的工作要充分尊重企业家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商会发起人在该商会组织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设置商会分会由省江苏商会决定报省政府主管部门、登记部门备案。各市、县、行业分会以团体会员加入省商会。
  三、省江苏商会对设立的市、县、行业分会可以构成领导关系,其领导主要应体现在对其以分会名义的行为实施强有力的支持和监督,并为其运行中直接为苏商企业维权服务的行为实施积极的帮助和强有力的支撑。但对其以市、县、行业商会名义的行为只作业务指导,不应多加干预,要充分尊重其作为当地一级社团组织的决策权,处置权。尤其要充分尊重该级商会领导层工作,做他们的坚强后盾。
  四、省江苏商会分会的会长,主要由在省商会担任理事(含)以上职务的驻在地企业,或行业中的苏商企业家兼任。原则上市、县或行业的江苏商会的会长与省江苏商会分会的会长由一人担任,不应由两人分任。如驻在地或该行业中无担任省江苏商会理事(含)以上职务人选的,该商会成立后,应将设立分会的会长,增补为省商会的理事或常务理事、或会长,以有利上下沟通协调工作。分会的会长由省商会按规定程序决定,并报省政府主管部门、登记部门备案。确因工作需要配备分会副会长的人选由分会会长提出,报省商会审核批准并任命。
  五、各市、县、行业江苏商会以分会名义决定下列事项时必须报省商会批准或备案。
  1、以分会名义作出的关于商会机构设置,法人代表变更、理事会人事变动等事关商会的重要事项。
  2、以分会名义作出的关于切实做好为会员企业维权服务的报告、函文、决定、决议等事关苏商企业切身利益的事项。
  3、以分会名义向驻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请示、报告、或给当地人大、政协等两会的提议、提案。
  4、以分会名义对商会会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表彰奖励、处罚处分决定等。
  5、以分会名义进行跨省区的合作和协调、招商和策划等。
  六、市、县、行业商会作为省商会的分会、分会会长可以以省商会的名义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参加下列活动,一般情况下无需请示报告。
  1、参加一般应由省商会会长参加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商会之间、会员企业之间的一切活动,如庆典、奠基等互致祝贺的活动;信息交流、展览、展销等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的活动;与地方高层领导和部门直接对话、沟通为会员企业申张、维权的活动等。
  2、参加驻在地政府部门召开的必须由省商会会长参加的政务、商务和各类经济活动并代表省商会发表意见。
  3、代表省商会对驻在政府的重大活动表示祝贺、庆贺、资助和赞助。
  4、代表省商会巡视分会会员企业并提出解决问题、策划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5、代表省商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以商招商等有利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商务和经济社会活动。
  6、代表省商会积极推进和正当维护苏商投资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等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维权机制的形成,必要时与省商会联动,以加大维权工作的力度。
  7、代表省商会踊跃参与驻在地的社会公益事业,如抗灾、救灾、募捐等有益于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促进地方安定团结的各类活动。
  8、以商会分会会长的名义直书商会名誉会长、会长或省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为苏商在皖投资兴业反映诉求和提出政策建议。
  七、各市、县、行业分会及会长必须维护的基本原则。鉴于各市、县、行业分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作为省商会的会员,因此必须坚持和维护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原则。
  2、省江苏商会《章程》为最高准则,章程中规定的条款为会员的最基本行为规范。
  3、坚持“一切为了会员,为了一切会员”的原则,将为苏商投资者做好维权服务作为商会工作的全部出发点和落 脚点。
  4、坚持识大体、顾大局、讲政治、促安定团结的原则。
  5、坚持会员企业之间互帮互助、“肥水不外流”、和衷共济、和谐共进的原则。
  6、搭好与政府密切关系的平台,坚持合作共赢的原则。
  八、不兼任分会会长的省商会理事(含)以上职务的苏商企业家原则上(因工作需要,个别的除外),不在分会内安排职务,确需安排的一般只作名誉会长或顾问人选考虑。以利于兼任分会会长的省商会负责人更加大胆负责地开展工作,也有利于调动市、县、行业商会领导层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商会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九、各市、县、行业商会作为省商会分会的会员企业,原则上可以享有省商会会员企业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享受维权服务方面的权益。
  十、省江苏商会要全力支持市、县、行业商会作为省商会分会的工作,尤其是在与驻在地政府沟通关系,协调部门,理顺机制等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市、县、行业分会要尊重省商会的领导和指导,主动争取他们的协助和帮助。分会遇有重大事项,必须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每年在召开会员年会的同时向省商会报告一次工作。
  十一、市、县、行业商会作为省商会的分会的会员企业不向省商会交纳会费,但属省商会会员的企业分别按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会长的标准向省商会交纳会费,兼有省商会和分会双重身份的企业,凡已向省商会交纳会费的在分会还要否交纳会费,由各分会自行确定。作为省商会分会的市、县、行业商会,已成为省商会的团体会员,可视情向省商会交纳一定比例的会费,或每年给予省商会秘书处适量的工作经费的赞助和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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